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條,該法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根據該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處理。 這項規定強調戶籍登記作為計算居住期間的依據,應由戶政機關實際調查核實,並針對虛報遷入登記的情況進行合法處理。 2. 在居住期間的計算中,如果根據戶籍資料,在投票日前二十日登記上帶有遷出的資料,而在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才按照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出登記的情況,則居住期間不會繼續計算。 這項規定解釋了如果有人在投票日前二十日戶籍資料上顯示遷出,但遷出登記在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才被撤銷的情況,那麼該居住期間不會被計算在內。 參考資料: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所附之法律問題研究結論(最高法院91年9月5日(91)台文字第005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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