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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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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接受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舉發時,應報請或通知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當檢察官接受該法第109條規定的舉發時,應該將案件報請或通知所在地的中央政府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進行核辦。 參考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09條規定:「對於涉及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件,應由公民向檢察官舉發。」 根據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檢察官接受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舉發時,應報請或通知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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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檢察官接受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之舉發時,應報請或通知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