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官發現有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或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當選無效或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應報請或通知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2條,各級檢察官在發現有選舉或罷免無效的情形,或是當選無效的情形,或是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的情形時,應該向中央政府所在地的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報告或通知,讓其進行核辦。具體依據參考資料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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