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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檢察官發現有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或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當選無效或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應報請或通知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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