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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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在申請探視時,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探視過程中應該製作相關紀錄。 範例:例如,當離婚案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時,一方可能會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與子女見面。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要求,該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相關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在安排探視的過程中,應該記錄下探視的細節,例如時間、地點等,以確保探視過程正確無誤。
- 第六十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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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