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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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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探視,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會面過程做成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在申請探視時,必須以書面方式進行。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探視過程中應該製作相關紀錄。 範例:例如,當離婚案件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時,一方可能會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與子女見面。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要求,該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給相關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在安排探視的過程中,應該記錄下探視的細節,例如時間、地點等,以確保探視過程正確無誤。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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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探視,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會面過程做成紀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