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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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十條或第九十三條規定通知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期改善者,應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必要時,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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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7條,如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因不符合法規要求而受到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主管機關應要求該機構提出改善計畫書。在必要時,主管機關會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同評估該機構的改善情況。 參考資料: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民國100年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九十條或第九十三條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0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9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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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