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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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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社之保證金額,為其所認股額□倍 (最少五倍) ,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3 條的規定,本聯合社是一個保證責任組織,每個社員社應根據其認股額出具保證金,並且最低需為其認股額的五倍。社員社的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其認股額及保證金的總額。這表示每個社員社根據章程的規定,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承擔其相對應的責任。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社員社有足夠的資金來擔保其責任。具體的倍數需要根據具體的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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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3 條規定:「本聯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社之保證金額,為其所認股額□倍 (最少五倍) ,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