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社為保證責任組織,各社員社之保證金額,為其所認股額□倍 (最少五倍) ,並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為限,負其責任。
依照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3 條的規定,本聯合社是一個保證責任組織,每個社員社應根據其認股額出具保證金,並且最低需為其認股額的五倍。社員社的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其認股額及保證金的總額。這表示每個社員社根據章程的規定,需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承擔其相對應的責任。這樣的規定可以確保社員社有足夠的資金來擔保其責任。具體的倍數需要根據具體的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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