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社以□縣 (省) 為業務區域。
根據上述法規,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的章程準則第4條規定,合作社的業務區域以所在的縣市(省)為准。也就是說,合作社的業務範圍若在一個縣市以下,則根據所在的縣市政府為其主管機關;若超過一個縣市,則以所在地的省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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