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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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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社以□縣 (省) 為業務區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的章程準則第4條規定,合作社的業務區域以所在的縣市(省)為准。也就是說,合作社的業務範圍若在一個縣市以下,則根據所在的縣市政府為其主管機關;若超過一個縣市,則以所在地的省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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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4 條規定:「本聯社以□縣 (省) 為業務區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