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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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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聯社社址,設於□□縣內,在區得設辦事處 (□□省省會所在地,在重要縣市得設辦事處)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5條,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的章程準則,其社址可設於相關縣市內,並在該縣市的區域內可以設立辦事處。特別是在省會所在地以及重要的縣市內,也可以設立辦事處。這意味著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的社址和辦事處的設置地點需符合相關規定,並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的安排。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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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5 條規定:「本聯社社址,設於□□縣內,在區得設辦事處 (□□省省會所在地,在重要縣市得設辦事處)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