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會分通常代表大會及臨時代表大會兩種。 通常代表大會於每一業務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召集之。 臨時代表大會,於下列情形召集之。 一、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二、監事會、評議員於執行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三、代表四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事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代表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31條,代表大會分為通常代表大會和臨時代表大會兩種。通常代表大會應該在每一業務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召開。而臨時代表大會則在以下情況下召開: 1. 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2. 監事會、評議員在執行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3.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提出書面提議事項及事由,請求理事會召集時。 如果在提出請求後的十天內理事會沒有發出召集通知,代表可以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自行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例如,如果合作社的理事會認為有重大事項需要討論時,可以召集臨時代表大會來討論解決。又或者,如果監事會或評議員在執行職務上發現有必要召開代表大會時,也可以召集臨時代表大會。另外,如果四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書面提議事項並要求召開代表大會時,理事會應該召開臨時代表大會來討論提案事項。如果理事會在提出請求後的十天內沒有召集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主管機關報告並自行召集臨時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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