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會應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解除理事、監事及評議員職權之決議,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解散本聯社之決議,應有全體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32條,代表大會的出席和決議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代表大會必須有過半數的代表出席方能開會。 2. 在代表大會開會時,需要過半數的代表同意才能進行決議。 3. 不過,如果是要解除理事、監事和評議員的職權,需要全體代表過半數的同意。 4. 如果要解散本聯合社,則需要全體代表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以上的規定可以作為判斷和執行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代表大會決議的準則。例如,在決議解除理事、監事和評議員的職權時,必須得到全體代表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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