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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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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會開會時,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為主席,評議員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公推一人為主席。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臨時公推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33條,代表大會開會時,以理事主席為主席,如果理事主席不在場,則以監事主席為主席。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席擔任主席,評議員召集大會時,由評議員公推一人擔任主席。而如果社員自行召集大會時,則臨時公推一人擔任主席。這些規定在合作社的代表大會或其他會議中確定了主席的身份與選舉程序,以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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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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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33 條規定:「代表大會開會時,以理事主席為主席,理事主席缺席時,以監事主席為主席。 監事會召集大會時,由監事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