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聯社社員代表達二百人以上,得另以章程,將本聯社業務範圍,分為若干區,分別舉行代表大會,由各區代表大會複選代表,出席於全體代表大會。 本章第三十二至三十三條有關於代表大會之規定,於全體代表大會準用之。
根據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第34條,當合作社的社員代表達到200人以上時,可以依據章程的規定,將合作社的業務範圍分為若干區域,並分別舉行代表大會。各區域的代表大會會選出代表,參與全體代表大會的活動。根據章程的第32至33條,有關於代表大會的規定將被適用於全體代表大會中。 以最新的資料來說,根據「社團法人基金會法」第56條,社團法人召開會議的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章程時,成員可以在決議之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決議。然而,對於參與會議但沒有當場表示異議的成員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合作社法」的第48條,社員大會需要有過半數的社員出席才能開會,且需要過半數的出席社員同意才能作出決議。第49條則規定在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位社員只擁有一個表決權。若社員人數超過200人且難以召集社員大會時,可以分區舉行會議,並根據各組社員人數選舉代表參與全體代表大會。如何產生代表應在各社的章程中明定。當法人擔任社員時,他們的表決權由代表行使,且代表人數依章程規定不得超過五人,每位代表仍享有一個表決權。如果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開會及決議違反前述的規定,社員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宣告其決議案為無效。 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的第24條,投票人在領取選票後應當在場圈寫,並當場投票。第26條規定,在合作社選舉中,如果出席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監票員可以警告他們,如果不服從警告,應向會議主席報告,由會議主席制止或要求其離開,並將事實記錄下來。第三十條規定,如果在合作社選舉中發現違法舞弊行為,會議主席可以與監票員一起將票箱、社員名冊、已經投票、未使用的選票以及相關文件封存,報請主管機關審查。第37條規定,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對會議主席宣布的選舉結果有異議的話,應當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如果未出席的選舉人或被選舉人有異議,可以在三天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逾期將不予受理。 這些法規對於合作社的運作和社員權益有著重要的保障作用。舉例來說,根據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例,當合作社的理事主席在選舉投票時擁有多張選票,監票人可以判定這些選票為廢票。這是根據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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