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式復健服務內容如下: 一、機構式物理治療: (一)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疼痛之物理治療、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個人或團體功能性活動訓練及指導。 二、機構式職能治療: (一)職能治療師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業務。 (二)日常活動功能與社區生活參與之促進及訓練、日常活動安排能力之促進及訓練、治療性團體活動之規劃及帶領、照顧者與住民之教育及諮詢。
根據提供的資料中沒有提到「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第96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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