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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226 條(二人以上聲請徵收之決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土地,有二人以上聲請征收時,以其舉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標準,其性質相同者,以其聲請之先後為核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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