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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土地法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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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 30 條之 1 已於民國 89 年廢止,原強制農地繼承人具自耕能力,現開放任何人繼承農地。

Q · 土地法第 30 條之 1 還有效嗎?舊文件提到怎麼辦?

已刪除。民 89 年廢止,現任何人能繼承農地

土地法第 30 條之 1 已於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刪除,現行法不再要求農地繼承人具自耕能力。若舊文件、和解書或法院裁判提及本條,通常表示被繼承人於 89 年 1 月 26 日前死亡,繼承事件適用舊法處理。現代農地繼承直接適用民法繼承編,無資格限制。

白話解讀

這是一條已經不存在的法律。民國 64 年增訂的時候,立法者想的是:農地要留給能自耕的人,所以繼承時不能自耕的子女不能拿農地。如果全家都不能自耕,還必須一年內賣給會種田的人。這條規則在民國 89 年被拿掉,因為「農地農有」政策放寬了,現在任何人都能繼承農地。如果有長輩在 89 年前過世、遺產分割卡住,你看到舊文件裡提到這條,才有歷史意義。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 30 條之 1 為民國 64 年增訂、89 年刪除之歷史條文。原規定農地繼承人若無自耕能力,遺產分割時應分歸能自耕之繼承人;若全部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須於一年內將該農地出賣予具耕作能力之第三人。本條配合「農地農有」政策設立,於 89 年農地政策放寬時廢止。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土地法第 30 條之 1 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刪除。現任何人都能繼承農地,不再要求自耕能力。

Q2土地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什麼?

原規定農地繼承人若無自耕能力,遺產分割時應分歸能自耕之繼承人;若全部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須於一年內將農地出賣予具耕作能力之第三人。

Q3為什麼要刪除土地法第 30 條之 1?

民國 89 年配合農業發展條例同步修正,政府廢除「農地農有」自耕能力資格限制,開放農地買賣與繼承自由化,本條失去存在基礎而被刪除。

Q4土地法第 30 條之 1 是什麼?

民 64 年增訂、89 年刪除的歷史條文,原強制農地繼承人須具自耕能力,否則分配給能自耕者或強制出售。

Q5自耕能力是什麼?

舊法定義繼承人有能力親自耕種農地的資格,民 89 年廢除自耕農資格制度後不再使用。

Q6為什麼土地法 30 條之 1 被刪除?

民 89 年配合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政府廢除「農地農有」自耕能力限制,本條失去政策基礎被刪除。

Q7農地農有政策是什麼?

民 89 年前的農地政策,限制農地僅能由能耕作者持有與繼承,目的是保障農業生產與小農地權。

Q889 年前過世的長輩,農地繼承怎麼處理?

繼承事件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律。89 年 1 月 26 日前過世者,須回溯適用舊 30-1 規定處理。

Q9舊和解書提到 30 之 1 怎麼判斷?

先確認被繼承人過世日期,89 年前死亡才適用本條;89 年後死亡則直接以新法處理。

Q10現在繼承農地要什麼條件?

無資格限制,任何人皆可繼承農地,適用民法繼承編。農業發展條例僅對特定面積以下農地有部分限制。

Q1189 年前未完成的農地分割現在怎麼補辦?

若分割尚未完成且原 30-1 義務未履行,須個案判斷舊法效力範圍,建議諮詢律師釐清。

Q12土地法 30 之 1 vs 民法 1138 條繼承差在哪?

30 之 1 限制農地繼承人資格(已廢止);民法 1138 規範繼承順位(現行)。現只剩 1138 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itle
民 89 年前後農地繼承規定對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農地法第 3 條(農地等の権利移動の制限)
韓國농지법 제6조(농지 소유 제한)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640715 增訂)

農地繼承人部分不能自耕者,於遺產分割時,應將農地分歸能自耕者繼承之。其不能按應繼分分割者,依協議補償之。   農地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者,應於繼承開始後一年內,將繼承之農地出賣與有耕作能力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家庭農場農業用地,政府應協助,獎勵由一人繼承之,並繼續經營。繼承人不能自耕者於遺產分割時,將農地分歸能自耕者繼承之。   三、農地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者,應將耕地出賣與有耕作能力之人。

(089010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因放寬農地農有政策之執行,原有關農地移轉承受人資格及身分限制之相關規定,爰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4071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家庭農場農業用地,政府應協助,獎勵由一人繼承之,並繼續經營。繼承人不能自耕者於遺產分割時,將農地分歸能自耕者繼承之。   三、農地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者,應將耕地出賣與有耕作能力之人。

(089010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因放寬農地農有政策之執行,原有關農地移轉承受人資格及身分限制之相關規定,爰配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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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地法第 30-1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地法第 3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地法第 3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