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遺贈不動產須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Q · 遺囑寫房子或地給我,我可以直接拿遺囑去地政事務所過戶嗎?
不行,要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再會同你申請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受遺贈人不能單獨持遺囑辦過戶。必須先由全體繼承人完成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若遺囑定有遺囑執行人,則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由遺產管理人會同辦理。
阿公在遺囑裡寫「我那塊地給我最疼愛的孫子小明」,你以為小明拿著遺囑就可以直接去地政事務所過戶?不行。這條告訴你一個讓很多人傻眼的順序:地必須先過戶到「所有繼承人」名下(辦繼承登記),然後再由所有繼承人「會同」小明一起去辦過戶。意思是,那群被阿公在遺囑中跳過、沒分到這塊地的兒女們,必須親自陪小明去辦理,他們的印鑑、身分證、配合度全部都是小明的卡關點。如果遺囑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順序變成先辦繼承登記和遺囑執行人登記,由遺囑執行人代替繼承人會同小明。如果繼承人下落不明,那就要先辦遺產管理人登記,再由遺產管理人會同辦理。一個遺贈案,可能因為某個叔叔不爽配合,卡上半年甚至好幾年。
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範遺贈不動產的移轉登記程序:受遺贈人不得單獨持遺囑過戶,須先由繼承人完成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移轉;遺囑定有遺囑執行人者由執行人會同辦理,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則由遺產管理人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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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他在當地辦理授權書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授權國內代理人代辦登記事務;或請他辦理經驗證的印鑑證明寄回。實務提示:若此人本就不打算回國,越早處理授權書越好,國外驗證程序通常需 2 到 4 週。
向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告那位不配合的繼承人。勝訴判決本身可代替其意思表示,持判決書與其他繼承人配合文件即可完成登記。實務提示:訴訟期間遺贈物的地價稅、房屋稅仍須繳納,這些稅金未來可向不配合者求償,務必保留繳稅憑證。
通常發生在被繼承人沒有近親、近親均已過世且後代不明、或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的情況。此時親屬會議或法院會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遺產(民法第1177、1178條)。實務提示:遺囑中已有遺贈時,遺產管理人會先協助受遺贈人辦理過戶,再處理剩餘遺產,受遺贈人權益不會被卡死。
指受遺贈人辦理遺贈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登記,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須由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會同申請,受遺贈人不能單獨辦理。
依遺囑取得財產但非依法定繼承的人。遺囑生效時取得的是請求移轉的債權,須完成登記才真正取得不動產所有權。
遺囑指定或法院選任、負責執行遺囑內容的人。有執行人時由其會同受遺贈人辦理過戶,不必追齊全體繼承人。
繼承是法定繼承人依法承受全部權利義務;遺贈是立遺囑人指定把特定財產給某人,受遺贈人不承受債務,但過戶須繼承人會同。
確認遺囑有效與有無執行人 → 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 → 備齊文件 → 繼承人(或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移轉登記。
向地方法院提起『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勝訴判決可代替不配合者的意思表示完成登記。
請其在當地辦理授權書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授權國內代理人辦理;或辦經驗證的印鑑證明寄回,程序約需 2 到 4 週。
遺囑、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身分與印鑑證明、土地建物登記申請書,繼承登記與移轉登記文件須一併備齊。
有執行人由其一人會同辦理、流程清爽;沒有就要追齊全體繼承人配合,任一人不配合即卡關。
| 情形 | 前置登記 | 由誰會同受遺贈人申請 | 受遺贈人主要風險 |
|---|---|---|---|
| 一般情形(無遺囑執行人) | 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 | 全體繼承人 | 任一繼承人不配合即卡關,可能需訴訟 |
| 遺囑定有遺囑執行人 | 辦畢遺囑執行人登記及繼承登記 | 遺囑執行人 | 風險最低,執行人有獨立權限不必逐一追繼承人 |
| 繼承人有無不明 | 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 | 遺產管理人 | 須先經選任遺產管理人程序,時程較長但權益不致卡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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