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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3 條
- 1.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 2.前項情形,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定,遺贈不動產須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
Q · 遺囑寫房子或地給我,我可以直接拿遺囑去地政事務所過戶嗎?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受遺贈人不能單獨持遺囑辦過戶。必須先由全體繼承人完成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若遺囑定有遺囑執行人,則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由遺產管理人會同辦理。
白話解讀
阿公在遺囑裡寫「我那塊地給我最疼愛的孫子小明」,你以為小明拿著遺囑就可以直接去地政事務所過戶?不行。這條告訴你一個讓很多人傻眼的順序:地必須先過戶到「所有繼承人」名下(辦繼承登記),然後再由所有繼承人「會同」小明一起去辦過戶。意思是,那群被阿公在遺囑中跳過、沒分到這塊地的兒女們,必須親自陪小明去辦理,他們的印鑑、身分證、配合度全部都是小明的卡關點。如果遺囑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順序變成先辦繼承登記和遺囑執行人登記,由遺囑執行人代替繼承人會同小明。如果繼承人下落不明,那就要先辦遺產管理人登記,再由遺產管理人會同辦理。一個遺贈案,可能因為某個叔叔不爽配合,卡上半年甚至好幾年。
法律定性
土地登記規則第123條規範遺贈不動產的移轉登記程序:受遺贈人不得單獨持遺囑過戶,須先由繼承人完成繼承登記,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移轉;遺囑定有遺囑執行人者由執行人會同辦理,繼承人有無不明時則由遺產管理人會同辦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遺贈的房子怎麼過戶?▾
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再會同受遺贈人申請移轉,有遺囑執行人時由執行人會同辦理。
Q2受遺贈人可以自己去過戶嗎?▾
不行,必須有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無法單獨申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前置登記 | 由誰會同受遺贈人申請 | 受遺贈人主要風險 |
|---|---|---|---|
| 一般情形(無遺囑執行人) | 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 | 全體繼承人 | 任一繼承人不配合即卡關,可能需訴訟 |
| 遺囑定有遺囑執行人 | 辦畢遺囑執行人登記及繼承登記 | 遺囑執行人 | 風險最低,執行人有獨立權限不必逐一追繼承人 |
| 繼承人有無不明 | 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 | 遺產管理人 | 須先經選任遺產管理人程序,時程較長但權益不致卡死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964条(遺贈)+不動産登記法(遺贈による所有権移転登記)
🇰🇷 韓國민법 제1074조(유증의 승인·포기)+부동산등기법(유증으로 인한 등기)
🇨🇳 中國民法典第1133条(遗赠)、第1124条(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 德國BGB §§ 2147 ff.(Vermächtnis)i.V.m. GBO(Grundbuchberichtig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 1014(délivrance du le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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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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