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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7收買、徵收等土地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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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條,政府在依法收購、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獲得土地時,可以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的限制。這意味著政府可以在取得土地之後,按照市場價格將土地公開出售,而不需要經過額外的程序或取得內政部的同意。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土地市場的流通,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6

(0430815 制定)

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0470624 全文修正)

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0530127 全文修正)

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0570126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由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0660118 全文修正)

政府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0750617 全文修正)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將「依本條例規定」修正為「依法」,俾依國民住宅條例、農地重劃條例等其他法律實施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亦可適用本條之規定辦理。

(0430815 制定)

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0470624 全文修正)

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0530127 全文修正)

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0570126 全文修正)

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由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0660118 全文修正)

政府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0750617 全文修正)

將「依本條例規定」修正為「依法」,俾依國民住宅條例、農地重劃條例等其他法律實施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亦可適用本條之規定辦理。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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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規定:「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平均地權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