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7條,政府在依法收購、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獲得土地時,可以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25條的限制。這意味著政府可以在取得土地之後,按照市場價格將土地公開出售,而不需要經過額外的程序或取得內政部的同意。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土地市場的流通,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效率。
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由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政府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政府依法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立法理由將「依本條例規定」修正為「依法」,俾依國民住宅條例、農地重劃條例等其他法律實施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亦可適用本條之規定辦理。
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都市土地未規定地價者,應舉辦規定地價;其已定地價者,自本條例施行後,重新規定地價。
本條例所稱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指當地主管機關依規定組織之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委員,應由地方民意代表及其他公正人士參加,其名額不得超過半數。 前項都市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行政院定之。
政府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區段徵收或因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得隨時公開出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將「依本條例規定」修正為「依法」,俾依國民住宅條例、農地重劃條例等其他法律實施照價收買、區段徵收及土地重劃而取得之土地,亦可適用本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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