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1項,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擁有依據相同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這表示,如果有一塊土地與他們目前耕作的土地相連,並且在公開標售時,他們可以當場聲明優先購買,或者在收到出售通知後的10天內以書面申請優先購買。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在投標須知中明確規定這一點,並且在公告標售前十天通知他們到場主張優先購買權,或者在出售前通知他們有優先購買權。 參考資料: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2. 根據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如果毗連土地的現耕所有權人成功優先購買該土地,該土地應與他們原先分配的土地合併成一宗。這表示當他們購買了毗連土地後,這塊土地將與他們原先分配的土地合併,成為一個統一的土地所有權。 參考資料: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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