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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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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接續一覽圖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界應將各類界標誌繪上,並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名稱,註記於適當位置,在圖幅上方註記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段地籍圖接續一覽圖,下方註記比例尺,右側註記圖幅編號,在側註記測量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72條的规定,地籍測量時,應在段接續一覽圖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界上繪製各類界標誌,並在適當位置註記鄰段、鄉(鎮、市、區)、縣(市)名稱,圖幅上方註記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段地籍圖接續一覽圖,在下方註記比例尺,右側註記圖幅編號,在側註記測量日期。具體可參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所涉及的相關規定,例如在鄰段、鄉(鎮、市、區)、縣(市)界上繪製界標誌、註記相關地理位置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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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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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72 條規定:「段接續一覽圖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界應將各類界標誌繪上,並將鄰段、鄉(鎮、市、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1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