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接續一覽圖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界應將各類界標誌繪上,並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名稱,註記於適當位置,在圖幅上方註記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段地籍圖接續一覽圖,下方註記比例尺,右側註記圖幅編號,在側註記測量日期。
根据《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72條的规定,地籍測量時,應在段接續一覽圖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界上繪製各類界標誌,並在適當位置註記鄰段、鄉(鎮、市、區)、縣(市)名稱,圖幅上方註記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段地籍圖接續一覽圖,在下方註記比例尺,右側註記圖幅編號,在側註記測量日期。具體可參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所涉及的相關規定,例如在鄰段、鄉(鎮、市、區)、縣(市)界上繪製界標誌、註記相關地理位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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