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接續一覽圖之比例尺如下。但必要時得變動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一萬分之一。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171條規定了段接續一覽圖之比例尺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時,縮製成比例尺為五千分之一。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時,則縮製成比例尺為一萬分之一。這意味著地籍測量時,當需要製作段接續一覽圖時,可以按照以上比例尺進行縮製。例如,如果原地籍圖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則在製作段接續一覽圖時,可以將比例尺縮製為一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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