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66 條,該細則自發布日施行,而其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的條文,除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自土地徵收條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的第三十條施行之日施行外,同樣自發布日施行。 範例:假設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在2019年7月1日發布,之後在2021年1月4日修正,且該修正涉及第30條。根據第66條的規定,除了第30條及其相關條文自2021年1月4日施行外,其他修正內容自2019年7月1日施行。這表示,除了第30條相關規定在2021年1月4日起生效,其他修正內容在2019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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