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聯會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公告之資料,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82條,全聯會(即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在公告資料前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全聯會在公告資料前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並進行審核。根據參考資料,可以舉出2019年修訂的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82條第1項規定,要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於公告之前的2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公告內容和相關資料,以確保公告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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