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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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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
第十一條第三項
規定請領開業執照,應備具原因消滅證明文件及
第四條第一項
規定書件,向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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