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0條,如果有地政士需要申請開業執照,必須備具原因消滅證明文件和依照該法第4條第1項的要求的文件,向地政士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申請。根據法條的規定,地政士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開業的適任性和消滅任何可能影響其開業的原因。該主管機關將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文件和相關法條的要求來進行審核和核發開業執照。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