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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開業執照,應備具原因消滅證明文件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書件,向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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