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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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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開業執照,應備具原因消滅證明文件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書件,向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10條,如果有地政士需要申請開業執照,必須備具原因消滅證明文件和依照該法第4條第1項的要求的文件,向地政士事務所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申請。根據法條的規定,地政士需要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開業的適任性和消滅任何可能影響其開業的原因。該主管機關將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文件和相關法條的要求來進行審核和核發開業執照。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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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開業執照,應備具原因消滅證明文件及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書件,向事務所所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