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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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承購人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將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時,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出具符合移轉條件之證明,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應以主管機關交屋之日或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起,按實際居住之累計時間為準;實際居住之事實,得依戶籍設定或其他有關證明認定之。遺贈或繼承取得之國民住宅得併計遺贈人或被繼承人之居住期間。但法院拍賣國民住宅時,債務人得不受居住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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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當國民住宅的承購人按照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的規定將國民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時,需要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符合移轉條件的證明文件,並到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此外,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一項,居住期間的計算應以主管機關交屋日或產權移轉登記完成日為起始,根據實際居住的時間為基準進行累計計算。對於實際居住的事實,可以根據戶籍設定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來確認。遺贈或繼承取得的國民住宅可以將被遺贈人或被繼承人的居住期間一併計算在內。然而,在法院拍賣國民住宅時,債務人可以不受居住期間限制。 根據我找到的資料,可以舉一個相關的例子。例如,假設某人通過法院拍賣取得國民住宅,之後居住了一年後再次轉售該住宅。根據國民住宅條例第19條第一項的規定,該人不需要等待居住滿兩年的期限,可以直接進行轉售。然而,如果該人在該住宅居住了一年半後再轉售,那麼他仍需在轉售前等待居住滿兩年的期限。 所有回答都是基於所提供的法律條文和資料。如需更具體的法律建議,建議請求專業法律意見。
- 第十九條條文
- 贈與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遺贈名詞
- 繼承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拍賣名詞
- 債務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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