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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法
第 2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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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規定,經依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
規定處罰者,其損害部分應
回復原狀
;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
前項負有恢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國家公園管理處或命
第三人
代執行,並向
義務人
徵收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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