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根據國家公園法第26條,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將被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鍰。根據這條法規的解釋,對於違反國家公園法中所規定的行為,例如破壞國家公園內的生態環境、故意損壞園區設施等,將會受到罰鍰的制裁。罰鍰的具體金額則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而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四款至第八款、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九條規定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國家公園之環境與資源有賴共同保護,特制定處罰條文;凡危害性質較輕微之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鍰。
國家公園之環境與資源有賴共同保護,特制定處罰條文;凡危害性質較輕微之行為,處以一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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