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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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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建築法第46條授權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因此各地標準不同。

Q · 畸零地的標準全國都一樣嗎?

不一樣,各縣市依建築法46條自訂規則

依建築法第46條,畸零地的最小寬度、深度、面積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自行訂定,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因此同樣大小的一塊地,在某縣市可能是不能單獨建築的畸零地,在另一縣市卻可能符合標準。判斷某塊地是否為畸零地,必須以該土地所在縣市的現行畸零地使用規則為準,不能套用其他縣市或舊版本的標準。

白話解讀

第44條和第45條講的是抽象的概念。但每個縣市實際的畸零地寬度、深度、面積到底是多少,全部都要看各縣市自己訂的「畸零地使用規則」。台北市的畸零地標準跟新北市不同,跟高雄市更不同。同樣大小的一塊地,在新北可能能蓋,在台北就是畸零地。本條就是授權各縣市訂出自己的規則,並且必須報內政部核定後才生效。對你來說的意義是:永遠以當地當期的畸零地使用規則為準,不要假設台北的標準適用全台,也不要拿三年前的規則用在今天。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46條為授權性規範,要求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44、45條原則並衡量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構成各縣市畸零地寬度、深度、面積標準的法律授權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怎麼查當地畸零地使用規則?

進入該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管處網站,多數有「法規查詢」或「畸零地使用規則」專區,也可電洽區公所。規則內通常附畸零地使用認定圖示,形狀不規則的土地直接套圖判讀較不易出錯。

Q2畸零地使用規則會修嗎?多久修一次?

會修但頻率不固定,多數縣市每三到五年配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一次。買地前不只查現行規則,還要查最近一次修正日期,最近修過代表標準可能跟你印象中的不同。

Q3畸零地的標準全國都一樣嗎?

不一樣。依建築法第46條,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訂並報內政部核定,同樣大小的地在不同縣市可能一個能建、一個是畸零地。

Q4畸零地一定不能蓋房子嗎?

不一定。可透過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依第45條調處,或符合該縣市規則的例外規定,取得建築可能。

Q5畸零地是什麼?

指寬度、深度或面積不足、未達建築基地最小標準,原則上不得單獨建築的土地。

Q6建築法46條在規定什麼?

授權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Q7畸零地使用規則由誰訂定?

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須報內政部核定。

Q8畸零地使用規則的核定機關是誰?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負責核定,是把關的最後一道防線。

Q9買到畸零地怎麼辦?

可與鄰地協議合併、依第45條聲請調處,或確認是否符合規則例外規定。

Q10畸零地可以申請建築嗎?

符合規則例外或經合併、調處達到最小基地標準後,可能取得建築許可。

Q11怎麼確認畸零地規則是不是最新版本?

查規則的最近修正日期與發布實施日,並比對縣市公報或建管處公告。

Q12畸零地標準全國一樣嗎?

不一樣,各縣市自訂規則,同尺寸土地在不同縣市可能命運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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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44條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與深度畸零地實體標準的授權
建築法第45條鄰接畸零地的調處與徵收程序畸零地處理的程序規定
建築法第46條授權縣市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並報內政部核定規則制定權的授權與中央把關

content

建築法第44條
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與深度
建築法第45條
鄰接畸零地的調處與徵收程序
建築法第46條
授權縣市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並報內政部核定

role

建築法第44條
畸零地實體標準的授權
建築法第45條
畸零地處理的程序規定
建築法第46條
規則制定權的授權與中央把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建築基準法第40条(地方公共団体の条例による制限の付加)
德國Landesbauordnung / Musterbauordnung(建築管制屬各邦權限,地方再行細化)
法國Plan local d'urbanisme (PLU) / règlement local d'urbanisme(地方都市計畫規則)
美國Local zoning ordinances(依各州 zoning enabling act 授權地方訂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271216 制定)

特種建築物,得依國民政府之特許,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0330830 全文修正)

地方政府得依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但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省(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0891201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建築機關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 核定名詞
(0271216 制定)

特種建築物,得依國民政府之特許,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0330830 全文修正)

地方政府得依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但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省(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0891201 修正)

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建築機關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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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築法第 4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築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建築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