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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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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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建築法第46條授權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因此各地標準不同。
Q · 畸零地的標準全國都一樣嗎?
不一樣,各縣市依建築法46條自訂規則
依建築法第46條,畸零地的最小寬度、深度、面積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自行訂定,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因此同樣大小的一塊地,在某縣市可能是不能單獨建築的畸零地,在另一縣市卻可能符合標準。判斷某塊地是否為畸零地,必須以該土地所在縣市的現行畸零地使用規則為準,不能套用其他縣市或舊版本的標準。
白話解讀
第44條和第45條講的是抽象的概念。但每個縣市實際的畸零地寬度、深度、面積到底是多少,全部都要看各縣市自己訂的「畸零地使用規則」。台北市的畸零地標準跟新北市不同,跟高雄市更不同。同樣大小的一塊地,在新北可能能蓋,在台北就是畸零地。本條就是授權各縣市訂出自己的規則,並且必須報內政部核定後才生效。對你來說的意義是:永遠以當地當期的畸零地使用規則為準,不要假設台北的標準適用全台,也不要拿三年前的規則用在今天。
法律定性
建築法第46條為授權性規範,要求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第44、45條原則並衡量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構成各縣市畸零地寬度、深度、面積標準的法律授權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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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查當地畸零地使用規則?
進入該縣市政府工務局或建管處網站,多數有「法規查詢」或「畸零地使用規則」專區,也可電洽區公所。規則內通常附畸零地使用認定圖示,形狀不規則的土地直接套圖判讀較不易出錯。
Q2畸零地使用規則會修嗎?多久修一次?
會修但頻率不固定,多數縣市每三到五年配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一次。買地前不只查現行規則,還要查最近一次修正日期,最近修過代表標準可能跟你印象中的不同。
Q3畸零地的標準全國都一樣嗎?
不一樣。依建築法第46條,標準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訂並報內政部核定,同樣大小的地在不同縣市可能一個能建、一個是畸零地。
Q4畸零地一定不能蓋房子嗎?
不一定。可透過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依第45條調處,或符合該縣市規則的例外規定,取得建築可能。
Q5畸零地是什麼?
指寬度、深度或面積不足、未達建築基地最小標準,原則上不得單獨建築的土地。
Q6建築法46條在規定什麼?
授權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Q7畸零地使用規則由誰訂定?
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須報內政部核定。
Q8畸零地使用規則的核定機關是誰?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內政部負責核定,是把關的最後一道防線。
Q9買到畸零地怎麼辦?
可與鄰地協議合併、依第45條聲請調處,或確認是否符合規則例外規定。
Q10畸零地可以申請建築嗎?
符合規則例外或經合併、調處達到最小基地標準後,可能取得建築許可。
Q11怎麼確認畸零地規則是不是最新版本?
查規則的最近修正日期與發布實施日,並比對縣市公報或建管處公告。
Q12畸零地標準全國一樣嗎?
不一樣,各縣市自訂規則,同尺寸土地在不同縣市可能命運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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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content | role |
|---|---|---|
| 建築法第44條 | 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與深度 | 畸零地實體標準的授權 |
| 建築法第45條 | 鄰接畸零地的調處與徵收程序 | 畸零地處理的程序規定 |
| 建築法第46條 | 授權縣市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並報內政部核定 | 規則制定權的授權與中央把關 |
content
- 建築法第44條
- 規定建築基地最小寬度與深度
- 建築法第45條
- 鄰接畸零地的調處與徵收程序
- 建築法第46條
- 授權縣市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並報內政部核定
role
- 建築法第44條
- 畸零地實體標準的授權
- 建築法第45條
- 畸零地處理的程序規定
- 建築法第46條
- 規則制定權的授權與中央把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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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271216 制定)
特種建築物,得依國民政府之特許,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0330830 全文修正)
地方政府得依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但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0601210 全文修正)
省(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0891201 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建築機關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 核定名詞
特種建築物,得依國民政府之特許,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地方政府得依地方情形,分別訂定建築管理規則,但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省(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照前二條規定,並視當地實際情形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報經內政部核定後發布實施。
配合臺灣省政府組織精簡作業,將省主管建築機關訂定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修正為由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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