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許可內容涉及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不適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有關公開展覽、公聽會及計畫內容公告周知之規定。
根據國土計畫法第31條規定,如果使用許可內容涉及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則不適用第25條及第27條有關公開展覽、公聽會及計畫內容公告周知之規定。這意味著相關參與程序及公開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並且有關國家機密或秘密事項的內容將不會被公開展示或公開討論。 例如,如果使用許可涉及國家重要基礎設施或其他敏感項目,可能包含國家安全或商業秘密的相關資料,根據法律規定,這些資料應該保密,不適用公開展覽和公聽會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具有相應權限的機關可以訪問這些資料,並且公眾無法獲取相關的內容或參與該項目的審查過程。
使用許可內容涉及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不適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有關公開展覽、公聽會及計畫內容公告周知之規定。
立法理由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將使用許可內容涉及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為避免洩密之情事,爰明定不適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有關公開展覽、公聽會及計畫公告周知之規定。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將使用許可內容涉及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之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為避免洩密之情事,爰明定不適用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七條有關公開展覽、公聽會及計畫公告周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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