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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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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經原認定之警察機關准後,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製作通知書送達原受告誡人。 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原受告誡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主文。 三、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之日期。 四、核准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之機關及文號。 五、通知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六、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了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通知書應該包含的內容。首先,通知書應載明原告誡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其次,通知書應該有主文,即註明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的事項。再者,通知書上應該標註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的日期。另外,通知書還需要註明核准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的機關及相應的文號。通知機關的主管長官應該在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最後,通知書上需註明年、月、日。 參考資料: 1. 司法院:https://digital.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60001 2. 司法院解釋字號:https://database.judicial.gov.tw/JUD/index.jsp#&CIS_ID=1

  • 第四條第二款條文
  • 註銷名詞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告誡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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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經原認定之警察機關核准後,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