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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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所定告誡後一年內,其期間之計算,自受告誡人收受告誡書之日起至翌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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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當告誡書送達給受告誡人之後,該受告誡人有一年的時間來計算,計算的起點為收到告誡書的當天,結束點為翌年的同一天之前一天。在這段期間內,受告誡人需要遵守相關告誡的規定。例如,如果告誡書於2022年1月1日送達給受告誡人,那麼受告誡人有一年的時間(即到2023年1月1日)來遵守該告誡的規定。
- 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條文
- 告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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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