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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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之告誡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受告誡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 四、認定之機關及文號。 五、告誡事項。 六、告誡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七、年﹑月﹑日。 前項告誡書應送達受告誡人,並附記受告誡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受告誡書之翌日起十日內聲明異議,以聲明異議書向認定之警察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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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告誡書應載明受告誡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等資訊。告誡書還應詳細說明主文、事實及理由、認定機關及文號、告誡事項,並由告誡機關的主管長官署名蓋章。告誡書應當送達給受告誡人,如果受告誡人不服告誡內容,可以在收到告誡書的翌日起計算十日內提出聲明異議書向認定該警察機關的上級機關提出異議。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告誡名詞
- 居所名詞
- 主文名詞
- 送達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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