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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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聲明異議,應具聲明異議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聲明異議人署名,並以副本送告誡之警察機關: 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原認定之警察機關及文號。 三、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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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有關聲明異議書的內容要求如下: 一、聲明異議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原認定之警察機關及文號。 三、聲明異議的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這些要求可以在聲明異議書上詳細記載,並由聲明異議者簽名。副本應送交給涉及的警察機關。根據《法官法》,這一程序事項應當在適當的時間內提出,否則異議權利可能被視為已喪失。如果聲明異議的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並且符合法律的例外規定,那麼在該審級提出聲明異議可能是允許的。 舉一個例子,假設有一個案件,被告在警方所提供的證據中被認定為涉嫌流氓行為,但被告曾聲明異議並提供進一步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清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第1項,被告、代理人或辯護人在被詢問時可以聲明異議,提出相關的事實和理由。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可以依法提出聲明異議書,詳細記載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等個人資料,並提供警方的文號和相關證據,以澄清自己的身份。這樣的聲明異議書應該在該案件的適當時間內提出,以避免失去異議的權利。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告誡名詞
- 居所名詞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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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