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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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移送裁定人之留置,於留置所為之。 留置所由法務部設置之。 留置所未設置前,得留置於看守所。 被移送裁定人留置於留置所或看守所時準用羈押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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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的規定,當被移送裁定人需要留置時,可以依照法務部設置的留置所進行留置。在留置所尚未設置之前,也可以將被移送裁定人留置在看守所。被移送裁定人在留置所或看守所中的留置,要遵守羈押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1
- 羈押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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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