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留置被移送裁定人應用留置票。留置票應按被移送裁定人指印,並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移送裁定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但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及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法條。 三、應留置之處所。 四、簽發留置票之年﹑月﹑日。 留置票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留置應由法院交付留置票正本予被移送裁定人,並通知其指定之親友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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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規定了留置被移送裁定人應使用留置票,並明確了留置票的內容和使用方式。該條第一項要求留置票應包括被移送裁定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住址或住居所等個人資料,但如果這些資料不明確,則可以免記載。第二項要求留置票還應載明案由及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法條。第三項規定了應留置之處所。第四項要求留置票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最後一項規定了留置票應由法院交付給被移送裁定人並通知其指定的親友一人。 參考資料: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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