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認定、告誡及聲明異議 §6開新分頁第 三 章 通知及送達 §14開新分頁第 四 章 治安法庭之組織 §18開新分頁第 五 章 治安法庭之管轄 §21開新分頁第 六 章 案件之移送 §25開新分頁第 七 章 被移送裁定人之留置 §30開新分頁第 八 章 審理 §37開新分頁第 九 章 執行 §44開新分頁第 十 章 輔導 §48開新分頁第 十一 章 附則 §53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七 章 被移送裁定人之留置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32 條(刪除)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