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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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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留置,不得駁回: 一、心神喪失者。 二、現罹疾病,保外就醫,顯難痊癒或不能保全其生命之虞者。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心神喪失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聲請之。 被移送裁定人經留置者,於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不付感訓處分時,視為撤銷留置。但於抗告期間內或抗告中,必要時仍得繼續留置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被移送裁定人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在具保的聲請下,不得駁回留置: 1. 心神喪失者。 2. 現罹患疾病,非可以保外就醫的情況,且不容易痊癒或有生命危險。 3. 懷孕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不滿兩個月的女性。 對於心神喪失者,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提出聲請。 對於被移送裁定人在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不付感訓處分時,視為撤銷留置。但在抗告期間或抗告中,若有必要,仍可以繼續留置或命令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這段回答所引用的參考資料是「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而其中的具體範例與該條第33條的相關情境有關。

  • 具保名詞
  • 駁回名詞
  • 心神喪失名詞
  • 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直系血親名詞
  • 撤銷名詞
  • 抗告期間名詞
  • 抗告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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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規定:「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留置,不得駁回: 一、心神喪失者。 二、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