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33 條
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留置,不得駁回: 一、心神喪失者。 二、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或不能保全其生命之虞者。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心神喪失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聲請之。 被移送裁定人經留置者,於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不付感訓處分時,視為撤銷留置。但於抗告期間內或抗告中,必要時仍得繼續留置或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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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的規定,被移送裁定人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在具保的聲請下,不得駁回留置: 1. 心神喪失者。 2. 現罹患疾病,非可以保外就醫的情況,且不容易痊癒或有生命危險。 3. 懷孕五個月以上或生產後不滿兩個月的女性。 對於心神喪失者,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提出聲請。 對於被移送裁定人在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不付感訓處分時,視為撤銷留置。但在抗告期間或抗告中,若有必要,仍可以繼續留置或命令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這段回答所引用的參考資料是「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而其中的具體範例與該條第33條的相關情境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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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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