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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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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治安法庭對被移送裁定之人,認無留置之必要時,得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當法院治安法庭認為對被移送裁定之人無留置之必要時,可以命令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這意味著法院可以要求被移送裁定的人提供保證金,或者限制其住所的自由。 參考資料: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內政部,2014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

  • 具保名詞
  • 責付名詞
  • 限制住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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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法院治安法庭對被移送裁定之人,認無留置之必要時,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