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36 條

警察機關帶同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外出查證,應報經該管法院治安法庭許可,並於當日晚間九時前派員將其解還,經該管法院訊問後再解送留置所。如係帶往轄區外查證,預計不能於當日返回者,應事先報請法院治安法庭行文當地法院治安法庭代為將被移送裁定人留置。 前項帶同查證,警察機關應將查證結果報告該管法院治安法庭及原移送流氓案件之警察機關。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警察機關在帶同被移送裁定人外出查證時,需要經該管法院治安法庭的許可,並在當天晚間九點前將其解還,然後再經該管法院的訊問後再解送到留置所。如果需要帶往轄區外進行查證且無法當天返回,則需事先向法院治安法庭報請行文,請當地法院代為留置被移送裁定人。警察機關在帶同查證後,也需要將查證結果報告該管法院治安法庭及原移送流氓案件的警察機關。 根據《提高檢肅法律運用效能研究報告》,檢肅流氓條例針對要求裁定的檢察官設置了相應的適用標準和規則,規定了被移送人的羈押條件以及相關的訴訟程序,這些規定對於維護社會秩序和防止流氓行為有著重要的作用。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的目的是通過對檢肅流氓條例的具體操作和細則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流氓行為的處理程序,以確保該法律的正確運用和實施。因此,在實際應用中,警察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條例和細則的要求進行相應的操作,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