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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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本條例案件,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治安法庭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治安法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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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規定,審理「檢肅流氓條例」相關案件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治安法庭可由一名法官獨任或三名法官合議進行。而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治安法庭則必須由三名法官合議進行審理。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地方法院和其分院治安法庭審理「檢肅流氓條例」相關案件的法官可能僅需一位或三位合議進行。這一規定可在《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條字第3864號)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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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