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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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當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應通知被移送裁定人所選任的律師到庭陳述意見。律師的選任需向管轄法院治安法庭提出委任書狀,且律師人數不得超過三人。被移送裁定人的選任律師也有權與被移送裁定人接見,特別是在被移送人留置時。具體的案例舉例可查詢最新的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資料。
- 管轄法院名詞
- 委任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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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