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38 條
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案件時,應通知選任之律師到庭陳述意見。 律師之選任,應向管轄法院治安法庭提出委任書狀,其人數不得逾三人。前項選任之律師得接見經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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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當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應通知被移送裁定人所選任的律師到庭陳述意見。律師的選任需向管轄法院治安法庭提出委任書狀,且律師人數不得超過三人。被移送裁定人的選任律師也有權與被移送裁定人接見,特別是在被移送人留置時。具體的案例舉例可查詢最新的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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