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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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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案件時,應通知選任之律師到庭陳述意見。 律師之選任,應向管轄法院治安法庭提出委任書狀,其人數不得逾三人。前項選任之律師得接見經留置之被移送裁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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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的規定,當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時,應通知被移送裁定人所選任的律師到庭陳述意見。律師的選任需向管轄法院治安法庭提出委任書狀,且律師人數不得超過三人。被移送裁定人的選任律師也有權與被移送裁定人接見,特別是在被移送人留置時。具體的案例舉例可查詢最新的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資料。

  • 管轄法院名詞
  • 委任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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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案件時,應通知選任之律師到庭陳述意見。 律師之選任,應向管轄法院治安法庭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