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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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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具體事證,係指足以認明具有該條所定情形之一之左列事證: 一、檢舉書﹑自白書。 二、鑑定書。 三、談話筆錄。 四、照片﹑錄音﹑錄影。 五、警察或治安人員之查證報告。 六、檢察官之起訴書或處分書﹑審判機關之裁判書﹑警察機關之處分書或認定流氓之文件。 七、其他證據。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足以破壞社會秩序,係指其行為具有不特定性﹑積極侵害及慣常性,對社會秩序足以破壞者而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所規定的具體事證,包括檢舉書、自白書、鑑定書、談話筆錄、照片、錄音、錄影、警察或治安人員的查證報告、檢察官的起訴書或處分書、審判機關的裁判書、警察機關的處分書或認定流氓的文件以及其他證據。這些具體事證需要能夠足以認定被告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定的情形。此外,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指的是行為具有不特定性、積極侵害性和慣常性,對於社會秩序有足夠的破壞影響。該法條要求在認定流氓行為時應注意具有這些特徵。以下有關該法條的參考資料: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中央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18 2. 檢肅流氓條例(中央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根據以上的法條解釋及參考資料,可以理解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的內容。該條例明確列舉了能夠作為具體事證的不同類型的證據,包括報告書、認證書、記錄等。而在認定足以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時,需要考慮行為是否具有不特定性、積極侵害性和慣常性等特徵。

  • 第二條條文
  • 自白名詞
  • 鑑定名詞
  • 起訴書名詞
  • 裁判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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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具體事證,係指足以認明具有該條所定情形之一之左列事證: 一、檢舉書﹑自白書。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