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應審酌一切流氓情形,尤應注意左列事項認定之。 一、手段與實施之程度。 二、被害之人數與受害之程度。 三、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 四、行為後之態度。 五、有無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之虞。 有左列行為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當然為本條例第六條所定之情節重大。 一、擅組﹑主持或操縱破壞社會秩序之幫派﹑組合者。 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以強暴脅迫手段,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強逼良家婦女為娼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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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在判斷「情節重大」時應考慮一切流氓情形,並特別關注以下事項: 一、行為者使用的手段及其實施程度。 二、行為對被害人的數量及其受害程度。 三、行為對社會秩序所造成的破壞程度。 四、行為者在行為之後的態度。 五、行為者是否有逃亡或破壞社會秩序的危險。 當行為屬於以下行為之一且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時,就可以認定為「情節重大」: 一、擅組、主持或操縱破壞社會秩序的幫派、組合。 二、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 三、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涉及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在背後操縱等行為。 四、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強迫良家婦女從事娼妓工作,或以恃強勢逼迫他人還債。 範例:如果有人擅自組織、主持或操縱一個破壞社會秩序的幫派,該行為即可認定為「情節重大」。 依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釐清何謂「情節重大」的判斷標準,主要遵循以下幾點: 1. 注意該行為者使用的手段和其實施程度。 2. 注意行為對被害人的數量和受害程度。 3. 注意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的破壞程度。 4. 注意行為者在執行行為之後的態度。 5. 注意行為者是否有逃亡或破壞社會秩序的危險。 依照該條例第5條的規定,以下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情節重大」,即足以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1. 擅自組織、主持或操縱破壞社會秩序的幫派、組合。 2. 以非法方式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 3. 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從事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欺壓善良或在背後操縱等行為。 4.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強迫良家婦女從事娼妓工作,或藉著恃強勢逼迫他人還債。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組織或操控了一個旨在破壞社會秩序的幫派,且其行為達到了「情節重大」的標準,那麼該人的行為就可以根據該條例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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