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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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依本條例第二條之規定會同其他有關治安單位審查流氓案件時,由其主管長官主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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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在審查流氓案件時,應由其主管長官主持。 範例: 以案件中的台灣省警務處為例,根據該條規定,當他們審查流氓案件時,審查程序應由該警務處主管長官主持。
- 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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