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8 條(量罰輕重之事由)
違反本法之案件,量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一、違反之動機、目的。 二、違反時所受之刺激。 三、違反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行為人之品行。 六、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行為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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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社維法第28條規定警察量罰須審酌動機、手段、品行、態度等十款法定事項,裁罰書未說明理由可5日內聲明異議。
Q · 警察開的社維法罰單金額,可以爭嗎?
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8條,警察量罰時必須審酌十款法定事項(動機、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違反義務程度、危險或損害、事後態度)。若裁罰書只寫「酌情裁罰」而未說明選擇該金額的具體理由,即屬裁量瑕疵,可於收受裁處書翌日起5日內依第55條聲明異議。
白話解讀
你被警察開了一張社維法的單,金額三千。隔壁鄰居做了一模一樣的事,被罰六百。你以為是警察看人下菜碟?其實警察手上有一張清單,這條法律明文列了十項他必須考量的事情:你的動機、當時受到什麼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教育程度、跟對方的關係、違反義務的程度、造成的危險或損害、事後的態度。這十項不是參考用,是法定的量罰標準。重點來了:如果裁罰書上完全沒提到這十項,或者只用一句「酌情裁罰」帶過,這就是「未說明量罰理由」的瑕疵,你可以在五天內聲明異議,要法院重新審查(社維法第55條)。多數人收到罰單看到金額就嘆氣付錢,他們不知道警察其實有義務告訴你「為什麼是這個金額」。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8條為量罰標準的總則性規範,要求對違反本法案件量定罰責輕重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特別注意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違反義務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後態度等十款事項,作為行政裁量的法定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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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開的罰單上沒寫為什麼罰這個金額,這樣可以嗎?▾
不可以。社維法第28條要求警察量罰時應審酌十款事項,裁罰書至少要說明選擇該金額的具體理由。只寫「酌情裁罰」屬裁量怠惰。聲明異議時具體指出「裁罰書未說明第28條第X款的考量」,比抽象主張「處罰過重」有效得多。
Q2「行為後之態度」具體指什麼?罵警察會不會被加重?▾
態度包含是否承認違規、表達歉意、配合製作筆錄、主動賠償被害人、誠實陳述。現場辱罵、抗拒、否認會被認定態度不佳,但警察只能在法定區間內往上靠,不能超過上限。就算認為自己沒錯,現場冷靜配合、事後聲明異議救濟,才是策略最優解。
Q3我是初犯,警察一定要減輕嗎?▾
不是一定要減輕,但第28條第五款「品行」是法定考量項目,初犯無前科屬有利因素,警察量罰須斟酌。若提供良民證等證據而警察仍裁罰到區間上限且未說明理由,即屬裁量瑕疵。聲明異議時附上良民證或前案紀錄表,比口頭主張有用得多。
Q4社維法第28條是什麼?▾
規定違反社維法案件量罰時,警察必須審酌動機、手段、品行、態度等十款法定事項,作為罰責輕重的標準。
Q5社維法量罰的十款事項有哪些?▾
動機目的、所受刺激、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關係、違反義務程度、所生危險或損害、行為後態度。
Q6什麼叫裁量瑕疵?▾
警察行使裁量時未審酌法定十款、或裁處書未說明選擇該金額的理由,致裁罰違法,可被撤銷。
Q7社維法28條跟刑法57條差在哪?▾
兩者事由幾乎相同,但28條用於公共秩序行政罰(罰鍰、拘留),刑法57條用於刑事量刑,後果是刑罰。
Q8社維法罰單怎麼聲明異議?▾
收受裁處書翌日起5日內,向原警察機關以書面聲明異議,逐條對照第28條指出漏看哪幾款。
Q9怎麼證明警察量罰有瑕疵?▾
比對裁處書理由欄是否提及對你有利的款項(受刺激、初犯、態度良好),未提即為說理不足。
Q10聲明異議要附什麼資料?▾
良民證或前案紀錄表(品行)、現場錄影或證人(受刺激、手段)、道歉賠償證明(態度),逐款對應。
Q11聲明異議後流程怎麼走?▾
警察機關不採納時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由法官重新審查量罰是否妥適。
Q12社維法28條 vs 行政罰法18條哪個適用?▾
行政罰法18條是一般性量罰規定,社維法28條是社維案件的特別規定,社維案件優先適用28條十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_label | a_value | b_label | b_value | c_label | c_value |
|---|---|---|---|---|---|---|
| 條文功能 | 第28條 量罰標準 | 決定罰責輕重的十款裁量基準 | 第26條 加重處罰 | 符合特定情形得加重 | 第27/29條 減免 | 自首、情節可憫得減免 |
| 適用時點 | 第28條 | 每案量罰都要審酌 | 第26條 | 符合加重要件才啟動 | 第27/29條 | 符合減免要件才啟動 |
| 對人民意義 | 第28條 | 未說明理由可爭裁量瑕疵 | 第26條 | 須警惕被往上靠 | 第27/29條 | 主動爭取減免空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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