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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9 條(裁決酌減)

  1. 1.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2. 2.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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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規定,違規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須當事人主動主張並提出可憫恕事實,裁處機關或法院始能審酌減免。

Q · 違反社維法但情有可原,可以不罰嗎?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第一項,違規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免除」是直接歸零。第二項更允許在依法令加重或減輕後再疊加一次減輕。關鍵是:減免不會自動發生,當事人必須主動主張並提出客觀可憫恕事實(如家人重病、經濟極困、受嚴重挑釁),裁處機關或簡易庭才會審酌。

白話解讀

法律有一個多數人從沒聽過的後門,叫「情節可憫恕」。意思是:就算你確實違反了規定,但只要情節讓人看了覺得「這也太可憐了」「換我可能也會這樣」,裁罰機關或法院有權力減輕,甚至直接免除你的處罰。注意關鍵字:「免除」,不是減半,是歸零。第二項更進一步:就算法律因為其他事由已經要加重或減輕你的處罰(例如累犯加重),這條的「再減一次」仍然可以疊加上去。多數人收到罰單只會檢查「我有沒有做這件事」,但這條告訴你:就算你做了,還有一條退路叫「我做得情有可原」。重點是這個減免不是自動發生的,你必須主動主張並提出讓人信服的可憫恕事實。沒人會幫你打開這扇門。

法律定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9條為行政裁罰的酌減性規範:當違規行為之情節依社會通念值得同情(可憫恕)時,裁處機關或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且縱使已依其他法令加重或減輕,仍得再依本條減輕一次。其性質為當事人主動主張、舉證後由裁量者審酌的例外減免機制,借用自刑法第59條的酌減精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樣的情況才算「情節可憫恕」?我自己覺得很可憐算嗎?

判斷標準是依社會通念是否值得同情,不是主觀自我感受。實務上獲認可的情狀通常包含:照顧重病或失能家人而精神崩潰、極度貧困、受到嚴重挑釁或欺凌、為救助他人而違規、年幼或身心狀況特殊等。內行人提示:你必須提出客觀事實而非只說「我很慘」,診斷證明、低收入戶證明、目擊證人陳述都比口頭描述有力得多。

Q2已經有累犯加重了,還能用這條再減一次嗎?

可以。第二項明文規定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規定減輕其處罰。也就是說,縱使因累犯被加重,只要情節可憫恕仍可再減一次,但「再減」是在加重後的基礎上減,不是完全抵消加重,實務上是兩個獨立裁量步驟。內行人提示:在聲明異議書中明確主張第二項,提醒法院兩個步驟都要做,否則可能只處理加重而忘了再考量可憫恕。

Q3可憫恕和「情節輕微」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情節輕微是看行為本身的危害程度低,可憫恕則是看行為人的特殊情狀,一個看事、一個看人。內行人提示:兩者可同時主張並不衝突,例如「我罵了人但只罵一句(情節輕微)+當時剛得知母親病危情緒失控(可憫恕)」,雙管齊下成功率高很多。

Q4社維法第29條的可憫恕是什麼意思?

指違規情節依社會通念值得同情,裁處機關或法院得據此減輕或免除處罰,是行政罰的酌減後門。

Q5可憫恕和情節輕微差在哪?

情節輕微看行為危害程度低(看事),可憫恕看行為人處境值得同情(看人),兩者可同時主張不衝突。

Q6什麼叫「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再減」?

第二項規定縱使因累犯等被加重,只要情節可憫恕仍可在加重後基礎上再減一次,是兩個獨立裁量步驟。

Q7社維法第29條和刑法第59條差在哪?

刑法59條是刑事案件的酌量減輕其刑,社維法29條是行政罰的酌減,但精神同源、論理可類推。

Q8社維法可憫恕怎麼主張?

盤點可憫恕事實→收集客觀證據→在5日內聲明異議或簡易庭審理時以備位主張方式提出。

Q9可憫恕減免要附什麼證據?

家人重病附診斷證明、經濟困難附低收入戶證明或薪資單、受刺激附現場錄影或目擊證人陳述書。

Q10聲明異議要多少錢、要不要律師?

社維法聲明異議向原裁處機關提出不另繳費用,案情單純可自行撰狀,無強制律師代理。

Q11怎麼提高可憫恕被採納的機率?

用客觀證據取代主觀陳述、主張具體事實與處罰間的關聯,並同時援引刑法59條酌減實務論理強化說服力。

Q12可憫恕 vs 自首(第27條)哪個有利?

自首看犯後主動申告,可憫恕看處境值得同情,兩者得併主張,符合者疊用減免機率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可憫恕_第29條情節輕微_第19條等自首_第27條
判斷對象行為人處境(看人)行為危害程度(看事)犯後態度(看行為後)
效果得減輕或免除得減輕或免除得減輕或免除
啟動方式當事人主動主張並舉證裁量者依職權審酌行為人主動申告
可否疊加可於加重/減輕後再減一次(第2項)依個案可與可憫恕併主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刑法第66条(酌量減軽)— 情状による刑の減軽(行政罰の減免に類比)
🇰🇷 韓國형법 제53조(정상참작감경)
🇨🇳 中國《行政处罚法》第32条(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德國StGB § 49(Besondere gesetzliche Milderungsgründe)/OWiG § 17(Zumessung der Geldbuße)
🇫🇷 法國Code pénal art. 132-1(principe d'individualisation des pe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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