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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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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五分之一。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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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有以下兩款情事之一者,將受到罰鍰之處罰: 一、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且數量達到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管制量的五分之一。依照該條規定,將受到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舉例來說,假設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管制量為100個爆竹煙火,如果被查獲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的爆竹煙火數量達到或超過20個時,將被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 二、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指定場所的負責人,應在場所中備有相應的防護措施,並針對煙花特點制定相應的觀賞與施放規定。如違反該規定,將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例如,如果指定場所的負責人未備有相應的防護措施,或違反了煙花的觀賞與施放規定,當被查獲後將被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

立法沿革 2

(0921204 制定)

軍事機關自行使用爆竹煙火之製造、輸入及儲存,不適用本條例規定;其施放,依本條例規定。

立法理由鑑於軍事機關研製相關軍事用品,恐部分與爆竹煙火類似,且至目前為止,國慶典禮燃放之高空煙火製造,仍由軍事單位負責,基此,排除本條例適用之規定。惟有關高空煙火之施放仍應依本條例規定。

(0990430 全文修正)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五分之一。   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五分之一者之罰責;持有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分之一者,則僅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沒入。至所定「管制量五分之一」,係參酌一般未滿十四歲之人可攜帶之爆竹煙火之重量而定。

(0921204 制定)

鑑於軍事機關研製相關軍事用品,恐部分與爆竹煙火類似,且至目前為止,國慶典禮燃放之高空煙火製造,仍由軍事單位負責,基此,排除本條例適用之規定。惟有關高空煙火之施放仍應依本條例規定。

(099043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增訂持有未附加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五分之一者之罰責;持有數量未達管制量五分之一者,則僅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沒入。至所定「管制量五分之一」,係參酌一般未滿十四歲之人可攜帶之爆竹煙火之重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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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0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持有未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