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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98 條
乾粉滅火設備之放射方式、通風換氣裝置、防護區域之開口部、選擇閥、啟動裝置、音響警報裝置、安全裝置、緊急電源及各種標示規格,準用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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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98條規定了乾粉滅火設備的放射方式、通風換氣裝置、防護區域的開口部、選擇閥、啟動裝置、音響警報裝置、安全裝置、緊急電源和各種標示規格。此條款參考了第82條、第85條、第86條、第90條至第93條、第95條和第97條的規定來設置乾粉滅火設備。舉例而言,根據第86條,通風換氣裝置應遵循相關法規,以提供適當的氣流來源和清潔空氣,以幫助火災應急處置。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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