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1 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以下幾點: 1. 關係部落得聯合召集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這表示當關係部落想要取得原住民族部落的同意,他們需要進行部落會議來討論並決定是否同意。 2. 前項部落會議,由關係部落之部落會議主席互選一人召集並主持;由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這表示部落會議的召集和主持人由關係部落的部落會議主席互相選舉產生。另外,在部落會議中,需要過半數的原住民家戶代表出席,並且出席的原住民家戶代表中也需要過半數的贊成才能通過。 3. 聯合部落會議之召集方式、會議程序、議決方式及會議紀錄,準用第十二條至前條規定。這表示聯合部落會議的召集方式、會議程序、議決方式以及會議紀錄,可以參考該部落内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在取得原住民族部落的同意時,有一個公正、透明和有效的程序。參考資料: - 行政院原住民族部落治理法(最新修訂日期: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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