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13條提到了以下兩點內容: 1. 在辦理公證遺囑或認證遺囑的私文書時,領務人員應遵守《民法》第98條第2項的規定,將該文件的繕本備函寄交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進行保存。 2. 如果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尚未成立,那麼前面提到的繕本文件將由各駐外館處自行集中保存,等到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成立後再交給他們進行保存。 備註:根據所提供的文本,沒有包含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第13條有直接關聯的內容。
- 公證遺囑名詞
- 認證名詞
- 遺囑名詞
- 私文書名詞
-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公證人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