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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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務人員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以直接註記方式為認證時,應於文書原本、繕本、影本或翻譯本之空白處加蓋認證戳記,文書內無空白或餘白不足時,得蓋於文書背面,或以另紙連綴於認證之文書,並加蓋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涉及國內不動產權利買賣、移轉之授權書認證事件,應於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將經認證之授權書繕本或影本備函逕寄國內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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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第15條,領務人員在進行認證時,應在文書原本、繕本、影本或翻譯本上的空白處加蓋認證戳記,如果文書內沒有足夠的空白處或餘白時,可以在文書背面蓋章,或者以另紙連綴於認證的文書上,並且使用連續的蓋章或其他方法來表示認證的一致性。對於涉及國內不動產權利買賣、移轉的授權書認證事件,應在製作授權書之日起的十日內,將經認證的授權書的繕本或影本備函直接寄給國內不動產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參考資料:外交部頒布之《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內政部頒布之《不動產登記規則》)
- 第一百零六條條文
- 認證名詞
- 原本名詞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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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